再谈“釜式蒸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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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890 更新时间:2019年01月19日10:57:49 打印此页 关闭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4月14日函复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土壤函[2017]559号):采用釜式蒸馏工艺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不符合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不能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该函件自下发之日,在业内掀起了广泛讨论,一场废油再生行业变革一触即发,部分废矿物油再生企业被推到了风口浪尖。大家争论的问题不外乎:什么是釜式蒸馏?釜式蒸馏特征是什么?落后企业如何技改?笔者根据工作经验和个人理解,对上述问题说明如下,供同行参考与指正。


一、什么是釜式蒸馏?


釜式蒸馏就是单釜蒸馏或多釜蒸馏,也就是所谓的土式炼油炉。釜式蒸馏一般包括置于炉体上的卧式釜或立式釜,导汽管,冷凝器、冷却器,阻火器、油水分离器等,典型釜式蒸馏装置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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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釜式蒸馏特征是什么?


釜式蒸馏一般特征:①适用于间歇式操作。②适用于小规模废矿物油蒸馏。③能耗高,热效率低。④废油受热时间长,油品容易裂化,油品质量降低。⑤蒸馏釜采用直接加热方式,泄露、火灾、爆炸危险高。⑥装置收油率低,污染物排放多。⑦蒸馏釜内部需要吹入水蒸气,起到搅拌、传质、均热作用。⑧油品受热时间长,在热处理环境下,添加剂被破坏,有利于后续处理。⑨多为常压蒸馏或低真空蒸馏。


三、工艺设备落后企业如何开展技改?

早在1996年,《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环法[1996]734号)明确:生产过程不是在密闭系统的炼油装置中或属于釜式蒸馏的炼油企业为土法炼油企业。

环境保护部经商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进一步明确,釜式蒸馏工艺因存在加工设备落后、加工过程二次污染严重、加工产品质量难以保证等问题,属于“土法炼油”范畴,不符合产业政策。

对于符合釜式蒸馏特征的生产企业,应尽快淘汰落实设施,按照《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规范条件》(工信部,2015第79号)的规定,推荐采用高真空蒸馏,包括分子蒸馏、薄膜蒸发、减压蒸馏等方法。再生润滑油基础油的后精制工序鼓励采用溶剂精制或加氢精制,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硫酸精制等强酸精制工艺。

装置改造后,应符合如下基本规定:

新建、改扩建企业单个建设项目年处置能力不得低于3万吨。

采用高真空蒸馏,但综合能源消耗应低于900千瓦时/吨。

再生油品应符合或优于中石油、中石化相关产品指标要求。

安全防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充分且有效,废渣做到规范处理、处置。

生产区、贮存区建设规范防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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