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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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766 更新时间:2019年03月16日18:19:32 打印此页 关闭

关于《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你厅《关于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川环〔2019〕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县级以下且2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4.1.2节的要求,执行该标准表2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3月16日

  抄送: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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