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已于2018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取消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此项修改将对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咨询业务带来很大变化。让我们首先了解本次《环评法》修改的背景、目的及从业人员、行业管理要求。
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了一支业务能力较强的专业技术队伍,培育了具备一定自我调节能力的环评市场,环评技术校核等事中事后监管的力度越来越大,放开事前准入的条件逐步成熟。在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新形势下,此次修法标志着环评资质管理的改革瓜熟蒂落。
修改后《环境影响评价法》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明确了建设单位对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主体责任。长期以来,环评机构作为环评文件的责任主体,间接造成建设单位只重视环评审批,不关心环评内容和落实,项目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批建不符”、不落实“三同时”等违规问题屡有发生。为督促建设单位自觉履行环保责任,按照谁获益谁担责的原则,修订后的法律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对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承担相应责任。这将促使建设单位切实把环评文件的编制、相应生态环保对策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放在心上,从被动“要我做”转变为主动的“我要做”,真正做到对自己负责,也有利于建设单位从环评编制质量方面择优选择技术单位,逐步淘汰那些不负责任、粗制滥造的技术单位,净化和规范环评从业市场。
取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的前置准入审批,并不意味着不管,相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对监督管理、责任追究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赋予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更强有力的监管武器,将对相关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一是大幅强化法律责任,实施单位和人员的“双罚制”。环评文件如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对建设单位将处五十万至二百万元罚款,对其相关责任人员处五万至二十万元罚款;对技术单位罚款额度由1至3倍提高到3至5倍,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业;对编制人员实施五年内禁止从业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业。
二是提高了有关考核和处罚的可操作性,从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三个方面,细化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具体情形,标准更明确,有利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监管。
三是加强环评文件质量考核,明确要求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均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
四是实施信用管理,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需依法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这样将产生联合惩戒的强大威慑力。
在取消环评资质行政许可,行业管理更加严格的背景下,环评从业人员必须恪守执业准则,环评工程师含金量将更高,环评工程师也须具备“真金不怕火炼”的品质。环评工程师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十分熟悉,可以受聘于园区、企业,为园区、企业提供“保姆式”服务。根据环评工程师个人专业技术类别,可以为企业提供相应专业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设计、建设、运行等全过程技术服务。
环评技术服务作为现代服务业的一个细分,在国家日益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事中、事后监管的大背景下,环评行业自律和行业约束将逐步趋紧。从业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质量保证措施、技术服务、行业监管等将会严格考核,实行优胜劣汰。